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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尊龙凯时-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APP下载知产周|2021年度义乌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21 14:03: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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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义乌法院从2021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心挑选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张某某、胡某、刘某某、陈某某、汪某、白某某、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系《问道》手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胡某、刘某某、陈某某、汪某、白某某、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及赵某、李某强、孔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明知《问道》手机游戏软件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及运营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并运营《出奇制胜问道》《诗情画意问道》等七款《问道手游》私服游戏,并通过游戏玩家充值元宝的方式进行非法营利。经鉴定,上述七款手游私服客户端程序均与《问道》手机游戏软件官方客户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被告人张某某、胡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6000余万元,9名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1800余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9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十五万元至六百四十万元不等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上诉,金华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审裁定已生效。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犯罪逐渐从现实生活向网络虚拟空间蔓延,特别是手机终端网络游戏领域。《问道》是目前网络游戏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产品之一,权利人为开发、运营、维护游戏投入了巨大的成本。而“私服”本质上属于盗版,侵权者只需投入低廉的资金,就能分流走大批玩家,从而给享有著作权的游戏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系目前浙江省非法经营数额最高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本案判决有效打击了“海盗式”侵权,维护了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推动文化科学领域的创新发展。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在视频网站内搜索电影、电视剧链接添加至其所注册的“6080电影网”(),供用户在“6080电影网”免费,并在该网站页面提供广告服务收取广告费的方式牟利。2018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相同方式共同运营“6080新视觉影院”()、“新视觉影院”()、“6080电影网”三个视频网站。经查,上述视频网站可供播放的影视作品共计4000余部。被告人杨某某收取广告费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田某某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0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系深度链接型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深度链接中,设链网站直接链接到被链网站的深层页面,使得用户直接在设链网站获取被链网站的信息内容。深度链接行为比单纯的上传行为更具危害性、隐蔽性、恶意性,是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的新类型犯罪。本案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客观上使用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性的技术手段,主观上明知所链作品构成侵权,仍然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影响了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本案判决切实维护了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网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夫妇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住处制作假冒“贵州茅台”品牌的瓶装酒,由被告人傅某某进购低档白酒及假冒的包装材料,在被告人徐某某的帮助下,进行灌装、封口与包装,再由被告人傅某某进行销售。同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傅某某委托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夫妇加工制作假冒“五粮液”品牌的瓶装酒,并承诺支付每箱加工制作费100元。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由被告人傅某某提供低档白酒及假冒的包装材料,由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家中进行灌装、封口与包装,再由被告人傅某某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家中和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家中查扣用于制作假冒贵州茅台酒、假冒五粮液的酒瓶、瓶盖、低档白酒等材料,并查扣制作完成的贵州茅台酒126箱、五粮液酒279箱。经查实,被告人傅某某的涉案金额为74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的涉案金额为4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的涉案金额均为28万余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八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本案涉及“贵州茅台酒”、“五粮液”两大知名酒类品牌,涉案白酒属于食品类商品,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案判决严格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朱某某、曾某某、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系第19939760号、第23954493号商标权利人。被告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生产内衣产品,并各自在其淘宝网店销售该产品。经过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系内衣,与第1993976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种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包装盒及说明书、吊牌等外观上的图形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告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销售商品链接名称突出使用“美人G计”、“美人纤计”,与第23954493号注册商标近似。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曾某某系被告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朱某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已删除涉案侵权链接,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涉案的侵权产品库存;被告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其中人民币2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曾某某对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论是市场经营户还是生产厂家都应具有商标保护的意识,杜绝“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的行为。法院将不断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净化市场秩序,营造鼓励创新、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诉义乌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林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卡尔文·克雷恩是世界著名时尚品牌,其产品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市场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原告系涉案三个注册商标注册人,三个注册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义乌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带有“CK”标识的腰带和内裤,并在商品名称、商品宣传页面、店铺标志中使用了“CK”标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上方为英文字母“CK”,下方英文字母组合与涉案注册商标“Calvin Klein”字母组合近似,故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三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义乌市某服饰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林某某作为案渉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义乌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义乌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被告王某某现作为被告义乌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义乌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被告王某某对2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实际经营中,个别企业或者自然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往往会模仿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进行恶意注册,本案中涉案的注册商标同时模仿了知名品牌卡尔文·克雷恩(Calvin Klein)的英文字母商标及排列组合方式,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攀附知名品牌商誉。我国《商标法》允许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对自主创立商标的实际使用,培育树立本土自主品牌,形成与在先商标的可区分性。

  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简称MLB)在各个国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是该实体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等13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经原告宣传和使用,13个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义乌市思春电子商务商行未经许可在微店“广州《Siicoo》帽业”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帽子,因义乌市思春电子商务商行已经注销,原告要求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被告丁某就该商行的侵权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产品网页详情及产品实物上突出使用了“MAJOR LEAGUE BASEBALL”等13个标识,起到了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且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均构成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费用)。

  本案中因涉案的电子商务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故在商行已经注销后,应当由被告个人对商行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因商行已注销,相关产品已下架,商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故法院未就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判项,但仍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侵权商标种类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本案可知,个体工商户即便注销,仍然可以要求其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故市场经营户切勿心存侥幸心理,应当摒弃攀附他人知名度的心理,争创自主品牌,确保诚信经营。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VAN CLEEF & ARPELS SA)诉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梵克雅宝品牌是世界知名奢侈品牌之一,该公司生产的“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因其独特的装潢设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因在天猫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相似,故被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均用在项链、手链、戒指等饰品上。经庭审对比,虽然材质不同,但两者在颜色搭配、外观构造、镶边的设计、主平面与镶边的比例方面均相同,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网点产品页面均标注了被告注册商标“卡西娜”的标识,故认定被告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特有装潢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珠宝饰品市场进一步扩大,珠宝饰品行业也随之出现一些抄袭模仿的山寨现象,这些行为因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给珠宝品牌的商业利益和商誉带来较大损害,也给行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带来阻力。本案明确了珠宝类商品可以通过形状构造类商品装潢受到保护,同时指出本案的认定不意味着原告可以垄断四叶草基本造型在珠宝领域的使用。本案判决有效保障和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对品牌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兼顾市场的自由竞争,对垄断行为作出特别提示和说明 ,避免因司法行为在行业中产生垄断现象。

  浙江某甲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普某某、叶某某、浙江某乙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告浙江某甲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工业产品设计的公司。被告普某某与叶某某曾先后就职于原告公司,并签订雇佣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和保密条款。2019年,被告普某某与叶某某先后离职,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的告知两被告归还属于公司或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到的任何第三方信息,并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被告普某某离职后将其在原告公司参与的产品设计图上传至“领英网”个人账户页面。被告叶某某委托朋友成立被告浙江某乙工业设计有限公司,随后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2020年6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浙江某乙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进行调查时,在被告叶某某的电脑中发现其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的产品设计图。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普某某违反保密约定,未经原告许可将蕴含了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设计图上传至其领英网个人页面,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叶某某在离职后将其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所涉的产品设计图带出并存储于被告浙江某乙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的电脑中,同样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两被告均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被告普某某与叶某某立即清除其所控制的涉案相关商业秘密,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4万元。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作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后,把从原单位获取的商业秘密在个人页面进行公开或运用到新单位的工作中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本案判决体现了近年来法院加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行为指引作用的趋势。

  2020年2月,接到案外人投诉举报,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卖家倪某在闲鱼平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3M”专用权口罩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在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曹某某住所发现并扣押有“3M”标识的口罩2460个及产品包装盒38个。经查,倪某系被告曹某乙(曹某某妹妹)的男友,曹某乙通过其个人及倪某的闲鱼账户销售原告曹某某提供的口罩。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口罩抽样送检,经3M(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经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应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但均无法证明原告曹某某销售的侵权口罩是合法取得并提供确切的提供者。2020年10月,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曹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曹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3M牌N95口罩2460个;对原告曹某某处以25万元罚款。原告曹某某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扣押口罩与“3M”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系同种商品,且标识构成相同。原告曹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曹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3M牌N95口罩的具体来源,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初期,口罩成为当时的“硬通货”,市场行情异常紧俏。在此背景下,许多人纷纷铤而走险,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相关的侵权产品,既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利益,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本案发生于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明确了若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则需要提供合法来源抗辩,如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则抗辩不能成立。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及相关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有利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类似案件依法作出准确处罚,同时促进市场经营主体更加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

  浙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廖某某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2020年5月,原告浙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对文字作品《儿童奇趣实验说明书》进行作品登记,登记载明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浙科学仪器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贴牌加工的方式委托原告浙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尖叫科学系列科学小实验产品。合作过程中由原告浙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科学小实验的文字说明,被告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图文结合的说明书。2019年9月,被告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尖叫科学4”儿童科学趣味小实验套装产品,其中附有产品说明书,以图文结合方式记载了238个科学小实验的材料、步骤、原理等内容。原告浙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主张,该说明书中123个实验文字内容侵犯了《儿童奇趣实验说明书》的著作权,故诉至本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方提供证据表明网络上存在大量与原告《儿童奇趣实验说明书》中文字内容(实验材料、实验步骤、科学原理)类似的科学小实验,且大多数形成于原告作品完成前,故涉案科学小实验并非原告原创;科学小实验的文字内容主要为实验步骤,是实用性文字说明,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相关科学小实验的操作方法和科学原理文字表达形式有限,如果给予原告涉案文字内容以著作权的垄断保护不利用相关知识的传播。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儿童奇趣实验说明书》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判决驳回原告浙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涉案内容为一系列科学小实验的说明性文字,包含了实验名称、实验材料、实验步骤、科学原理。法官从三个角度说明涉案文字内容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明确了实用性文字说明的法律范畴,厘清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效保护了科学原理等内容的表达,促进了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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